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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设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力促行业发展

  • 更新时间:2015-05-19 浏览量:488次
  •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出台《台州市椒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在椒江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椒江区国、地税部门纳税的申请企业和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进行补助奖励。

      一是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实际运行的建筑面积达到3000m2、5000m2、10000m2、20000m2,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园区投资方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电子商务园区吸纳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经认定后每入驻1家给予园区投资方10万元补助,每个园区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园区内建成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投资方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是促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培育。对电子商务企业前3年实缴税款(仅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后2年减半补助。

      三是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可补10万元,连续补助3年。

      四是促进电商发展环境优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个年度村电商服务示范点,对每个示范点给予1万元奖励。

      五是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开发或引进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属于国内首创且年交易额突破1亿元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平台,年度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当年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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